
票据审核相关要求
1、经办人所提供财务票据,应正确填写付款单位、填制日期、经销业务内容、金额大小写等,并有收款单位发票专用章;票据抬头付款单位应为“北京大学”。
2、票据背面需有两人签字或盖章。会议费和差旅费可在预约报销单或无等候报销单封面上统一签字。若使用《北京大学市内交通费报销单》,报销单上签字盖章齐全,发票后也无需以上两人签字。
3、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票据出具单位需与收款单位一致。
4、票据应在开具当年报销,不迟于第二年3月底。
5、报销票据如有以下情况,审核时不予受理:
(1)未盖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监制章;
(2)使用范围与内容不符;
(3)未盖有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发票无企业发票专用章除外;
(4)金额大小写不符;
(5)挖补、涂改、虚假的票据;
(6)票据开具时有意拆分金额;
(7)报销手续不齐全;
(8)其他不符合报销规定的情况。
国家文件中关于报销票据的基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二十一条规定:“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有权退回,要求重新补齐;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财务发票是财务报销的第一手有效凭证,显然财务发票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正确性成了财务报销的关注点。
(一)发票的合法性:必须凭发票原件进行报销入账。由于发票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均不是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因此不能凭发票复印件、扫描件、传真件入账。
(二)发票的完整性:发票上必须有“发票”以及相同意思的外文字样,如invoice、receipt、領収書、rechnung等。发票上开票日期、客户名称、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总价等项目均应完整填写。项目不完整应要求开票单位补填。
(三)发票的真实性:发票的取得必须是真实业务的反映,不得伪造、变造业务事实,发票不得涂改、挖补。
(四)发票的正确性:发票记载内容必须正确地反映业务事实,如果发票项目开具有误,则应要求开票单位重新开具正确发票。